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对立物,民法以追求形式平等为原则,以追求实质平等为例外;当遵循平等原则会产生严重的是指不公平时,在法定的例外情形,适用公平原则予以纠偏,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免造成对实质公平的过度违反,公平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
工资债权优先受偿的限制:以不违背公平原则为前提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不享有优先权。
现代社会,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实行绩效考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一般都比普通工人的工资高出几倍。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已经不是通常意义的工人工资,人身权性质明显减弱。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无最高工资限定。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也按普通工人的工资对待,受偿顺序又在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之前,必然会遭致建筑工程承包人和抵押权人的强烈反对,反而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违背了工资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的初衷。执行实践中,也出现了企业虚报高额工资,骗取劳动仲裁裁决,进而申请法院执行,以套取被处置企业财产的情形。这侵害了其他不特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违背了法治的公平和正义原则。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应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部分的薪金,和普通工人工资一样,予以优先分配。剩余部分的薪金则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不享有优先权。
(二)工资优先受偿在时间上应作出限制。
这是因为:第一,工资的给付具有及时性。工资是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上规定确定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时间限制。第二,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具有及时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确定了劳动纠纷处理期限应当及时。第三,劳动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多渠道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一旦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工资优先受偿在时间上应作出必要的限制。结合执行实践,普通工人工资一般应当限定在一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部分的薪金也限定在一年内。时间过长,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超出一年以上的工资,同样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另外,笔者认为,门卫和保安人员的工资优先期间,在一年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延长至被执行的财产处置交付完毕时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兰世民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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