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程序及方式
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个新的承揽合同。因此,其程序、方式同订立承揽合同的程序、方式是一致的,即都要有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具体程序如下:
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建议。此时应注意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还应将建议书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没有发出或未能及时送达,则建议无效。
对方当事人对建议作出答复,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双方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书面协议。对于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承揽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报该部门批准。对于已经签证或公证的承揽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有保证人的,应将变更或解除的协议送保证人,并由其决定是否继续保证。
(2)由当事人单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由当事人单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主要适用于下面的两种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揽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可单方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此时应注意,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送达对方,同时,当事人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即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守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原合同不必要时,守约方可单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此时应注意,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守约方要履行催告义务,即在行使解除权时,有及时通知另一方的义务。
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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