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可以实行"诉调对接"
时间:2023-06-08 22:33:42 4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邀请、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从7月1日起,我省法院系统再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可根据需要,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出具书面委托函,邀请、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这是我省为快速、妥善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劳动纠纷案骤增现象而实行的又一有力举措。

据介绍,特邀调解员由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工会选聘,参选特邀调解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有一定调解经验的成年公民或者是工会公职律师、工会组织聘用的专业法律人员,热心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人民陪审员等。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但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工会工作人员,选聘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各地特邀调解员的名额,由县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工会组织,根据本辖区劳动纠纷案件受案数量、企业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经审核合格的特邀调解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聘请,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单库并颁发聘书,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备案。

该《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特邀调解员参与的,可由当事人协商从本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库中选择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调解的原则,从本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库中随机选取其他调解员担任调解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委托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在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库中选取。

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特邀调解员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并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法院应当在调解前5日内,将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或者在当地有影响、疑难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或委托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在立案受理前进行调解。

该《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合理确定调解期间,不能久调不决,无故延长调解时间。调解期间和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同时在场,调解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可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受托的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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