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其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跳楼才能辞职结工资,这算什么事
4月13日10时许,黄江镇政府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迅速组织公安、人力资源、消防等部门赶往黄江镇振翔公司。到底是什么事这么劳师动众呢原来是振翔公司的3名女工便一起走上公司五楼的阳台想要跳楼,女工张玉子坐在阳台的护栏上,另外两名女工也在开始往护栏外侧爬,情况非常危险。到底是什么事促使她们采用这么激烈的手段呢
厂内不乏童工多无劳动合同
记者拿到小荨的身份证后发现,小荨在4月9日刚满16周岁,而她却在振翔工作了3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小荨在进振翔时还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而小梅的身份证上显示,她要到今年农历8月才满16周岁。小荨告诉记者,和她年龄相仿的同事还有五六人,而这些人都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
另据该公司员工王兰(化名)透露,在张玉子等3名女工被殴打的前一天,该公司新招聘了数十名员工,多数年龄都比较小。里面可能还有十二三岁的,这些人还没做满一天就全体离职了,都说太累了。随后,该公司四五名员工均证实了此事。
确认企业非法使用童工
对于振翔是否使用童工的问题,东莞市黄江镇人力资源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共非法雇用4名童工。
该负责人表示,将责令该公司整改,要求他们将非法使用的4名童工送回户口原籍所在地,并发放4名童工应得的工资。该负责人还表示,将同时对该厂作出行政处罚措施。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相关处罚标准,非法使用童工一个月,予以5000元罚款。而据统计,该工厂非法雇用的4名童工累计工作14个月,按照这一处罚标准,振翔还将缴纳7万元行政罚款。
打人非第一次辞职扣发工资
3月23日上班时,由于感觉太枯燥,小黎便拿出手机听歌。主管发现后,没收了小黎的手机。下班后,小黎找到主管要回了手机,但却发现厂内布告栏上贴出了对她罚款200元的通知。气愤不过的小黎撕下了通知,谁知道却惹来老板哥哥的拳打脚踢。我虽然不对,但是他这样打人对吗小黎想辞工,却被告知要扣下百分之五十的工资。
工人也是有尊严的,真的太不把我们当一回事了。没有合同也就算了,还要打人。张女士是湖南会同人,她妹妹今年刚满18岁,已经在振翔工作近一年了,但是至今从未请到过假。不管是生病还是其他原因,都请不到假,没有办法只好旷工,一旷工就得罚款。张女士说她妹妹几乎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却从来没有哪个月工资超过2000元。
工作量太多处罚太严厉欲辞职
前几天刚过16岁生日的小荨(化名)被救下后,稚嫩的脸上还挂着两条泪痕。小荨是去年年底进入振翔公司的。我当时看到他们的招工启示上写着月薪有2500到3500元,就进来了。到现在为止,我每个月的工资只有1000多,而且劳动强度非常大,很少有休息的时间,我工作三个月只放了两天假。小荨说。
张玉子是3名女工中年纪最大的,今年20岁,她在振翔公司工作已经一年多了。据张玉子介绍,振翔主要以加工手机屏为主,本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是8小时,但公司却给她们订了10个小时的材料。为了完成工作量,很多人都牺牲午休时间来加班。假如今天我们在8个小时内完成了10个小时的工作量,第二天公司就会在10个小时工作量的基础上再增加工作量,所以我们经常加班,甚至还有一次是通宵。但公司从来不给我们算加班费,本来星期天是休息时间,公司都用调班的方式来当成正常上班,每个月的上班时间也改成了26天制。而且还动不动就罚款,被上司骂也不准还口,还口就要罚款。张玉子的同事欧阳艳艳说。
因为无法忍受公司的高强度工作和严厉的处罚制度,张玉子、小荨和至今未满16周岁的小梅(化名)在上个月便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在辞职迟迟得不到公司的答复后,无奈的张玉子、小荨和小梅在4月12日下午1时许拉下了公司的电闸。
随后,主管打电话给公司老板,老板的哥哥李某来到了生产车间。他上来一句话也没说,拉着我们就往风淋室走,边拉边用脚踢,在车间的同事都看到了。小梅似乎惊魂未定,边说话边低着头,用手摸着受伤的手臂。她的同事刘小红证实李某的确打了人。
张玉子、小梅和小荨被殴打后,向黄江镇梅塘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将李某带回调查。我们在3名女工身上并没有发现明显伤痕,不能断定李某到底有没有打人。由于此案涉及劳资纠纷,我们希望他们去找劳动部门协调。派出所民警表示。黄江镇人力资源分局的两位工作人员说会过来调解的。张玉子说。
好在当天下午5时许,张玉子的舅舅告诉记者,事情已经在黄江镇人力资源分局的调解下得到解决,张玉子、小荨和小梅都已经辞职,拿到了工资,而且每人还获赔1000元医药费。黄江镇人力资源分局要求振翔依法调整作息时间并向全厂劳动者公示;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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