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某公司任副总经理时,每周六均到公司加班。离职后,公司却以副总经理因工作需要周末来公司不能视为加班且无考勤纪录为由拒付加班工资。11月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补发工资,并支付加班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
杨女士于2004年6月进某保健食品公司工作,月工资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办理用工登记。2005年3月9日,杨女士与公司签订《经理聘用与业绩考核》协议书,公司聘用杨女士担任销售副总及常务副经理一职,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工资调为每月5000元。杨女士在该保健食品公司工作至2006年2月20日,但公司未支付杨女士2006年2月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杨女士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办招、退工手续,支付2006年2月工资,补发双休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支付2006年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
审理中,保健品公司却辩称公司并无星期六加班的规定,也没有对员工的考勤纪录及加班审批制度。且杨女士作为某保健食品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即使其因工作需要星期六来公司,也不能视为加班,故不同意支付杨女士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也不同意支付某保健食品公司2006年3月至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工资。而杨女士则提供两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公司规定每周六加班,杨女士工作期间每周六均至公司加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和保健食品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杨女士办理招工录用及退工手续。杨女士工作至2006年2月20日,公司应支付杨女士相应工资。庭审中,杨女士提供证人证言以证明其每周六加班的事实,某保健食品公司虽加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根据某保健食品公司庭上自述,公司既无考勤记录,也无加班审批手续的规章制度,公司仅以杨女士系公司副总经理为由否认杨女士加班缺乏可信度,杨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优势,故法院采信杨女士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杨女士双休日加班工资,并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至于杨女士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因杨女士持有劳动手册,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并不能影响杨女士的正常就业,故杨女士该请求缺乏依据,遂判决公司为杨女士办理招工及退工手续;支付2006年2月1日至2月20日工资3333.33元;支付加班工资28680.69元及25%经济补偿金717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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