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遗嘱中如何设立?
时间:2023-08-14 14:34:53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居住权人先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就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可就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并申请登记。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继承人先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的,后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应就继承转移后是否发生处分登记予以审查,若发生处分登记,其受让主体,如受让人和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设立居住权遗嘱情形,应视为善意第三人,此时已转让的,所有权人已非继承人,已不能再继续针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只能就所造受损害要求继承人予以赔偿。

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设立居住权需注意以下几点:

1、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以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例外。如果居住权合同没有约定是否有偿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是无偿的。

2、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之前,居住权不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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