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遗嘱如何能设立居住权
通过遗嘱通过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立遗嘱能立居住权。
二、居民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居民权具有法律特征如下: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什么
遗嘱的有效形式如下:
1.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应当注明年月日并亲笔签名;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上必须有二名以上的见证人签名见证,且应当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
5.口头遗嘱,用口述的方式表示其对遗产进行处分的意思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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