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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2022-04-17 941人已浏览
  • 李本虎律师

    李本虎律师高级合伙人

    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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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我国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因此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根据不同遗嘱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规则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类型的遗嘱都必须有合格的见证人,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更不能是法定继承人。除此之外,这六类遗嘱的订立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处分涉及他人的合法财产,更加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还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无论是什么类型的遗嘱,遗嘱的订立人,也就是被继承人都必须是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订立的,而且不存在欺诈、或者被胁迫的情形,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遗嘱订立最基本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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