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因此留置权属于其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留置权为从权。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建立是基于主债权的建立;
2、留置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取决于债权的范围。
留置权的约定留置权的适用。
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约定,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对留置权进行排除。留置权是法定物权,是不需要合同约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综合上文所述,有关于“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文中给出了回答,在合同中,运输合同分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不存在留置的问题,只有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费用时,对相应的运输货物有留置权。所以运输货物的留置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全文4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