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果租用机械设备,应放置在工厂,而不是露天;
2、根据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正常维护。许多租赁物需要经常维护。如果不经常维护,很难保证正常运行;
3、通知和协助当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扩大。有时候租赁物出现故障,要求出租人维修已经来不及了。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维修。承租人应先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提前支付,然后向出租人追偿或从租金中扣除。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在约定的用途内适用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义务有: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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