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租赁契约处在有效期间内,出租方陷入财务困境并申请适用破产程序时,其所出租的资产将被视为债务人财产,被迫纳入破产企业范围内进行处置处理。
其次,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协议到期之后才陷入破产境地,那么租赁物体的归属问题就需要依据法定法规或是各方具体协商的内容加以确定:假设租赁双方曾经有过事先约定,表示租赁物体在协议期满之际将自动转移至承租人名下,那么这批租赁物体将无需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监管分配。
然而如果租赁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乃至未曾明确表达过对租赁物体所有权归属的相关意愿,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定的权属变动理由可以引用,那么这些租赁物体的最终所有权仍然回归为出租人掌有,转化为出租人的破产财产。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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