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是司法最终解决劳动争议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具体体现,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具体讲,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公民。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当事人方面的显著区别。
(3)劳动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劳动权益及其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权益,民事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民事权益。
(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民事案件普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也适用这一原则,但在职工不服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及其他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中,则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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