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照正处层次的较高档确定,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则根据其对应的正处层次或副处层次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则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来确定。
1.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按照正处层次的职务工资标准中较高的一档来确定,而级别工资则根据正处层次对应的级别来确定。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照正处层次或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以上的可比照正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5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及以上的可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副高级职称工资核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同时,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职称是反映一个人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标志,职称的评定应当以实际工作业绩为依据。因此,企业应当按照职称来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可能会违反上述规定,对员工进行职称歧视或者违规评定,从而导致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其实际工作业绩不符。这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称评定,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同时,员工也应该积极配合企业的职称评定工作,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以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职称评定,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避免因违规评定导致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实际工作业绩不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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