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调岗降薪需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也应采取协商的方式予以变更。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而要单方变更的,也不得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用人单位无视约定恶意降薪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全面履行的规定,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调整部门薪资结构引发劳动者收入变化,且未损害劳动者合同约定的权益,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调岗降薪不同意该怎么处理
首先,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变更条款。
由于调岗调薪涉及合同的变更,因此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条款,以便日后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变动需要人事调整时,依法对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进行调整,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其次,变更合同约定应签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专家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而调岗调薪必然涉及到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和薪酬的约定,因此企业应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留存备案。
第三,依法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私自调岗降薪怎么办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招用了劳动者后,就不能再以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因为双方此时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要受到企业的管理和支配,双方的关系变成了不完全的平等。因此,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事项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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