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住院的伤残者,应当支付适当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宿费和伙食费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伤者在外地门诊就诊,当天不能返回及等待检查结果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伤者的伤情需住院,但无病床,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经医院证明,确实是在治疗或检查的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指的是工作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必需的伙食消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作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川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根据这一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分为两类:第一,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二,经批准同意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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