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多次开庭,被申请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及充分证据面前不得不与我方妥协,我方也予以适当让步,经多次与对方单位代表协商,最终委托人与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处理掉,员工也拿到了补偿款项。
为员工缴纳及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是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单位不能因任何原因免责。因此,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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