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如何正确理解本条内容?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2)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哪些休息办法?
《劳动部贯彻的实施办法》(1995/3/25)
第九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问题解答》(1995/4/22)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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