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事不再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16 20:35:50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一件事是指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法律关系,同一个诉讼请求。因为同样的事件在法院受理中或者被法院审判,当然不能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不能做出矛盾的审判,也不能纠缠当事人,引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247条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中或者审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目标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反复起诉的,裁定不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除其他规定的。

行政诉讼一事不再理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一事不再理标准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行政救济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作为新的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不仅仅要惩罚和控制犯罪,而且应保障人权。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以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代价,同时应兼顾程序的经济性。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现诉讼经济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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