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方和中方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外合营者委派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经营管理制度。权力组织不同于管理组织。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在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设立共同管理机构,虽然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但不是最高权力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不一定是合作企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各方同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可以在合营组织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由合营组织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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