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地区管辖权。分类。牵连管辖权,即特别区域管辖权,是针对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由与本案实际相关地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与纠纷实际相关地的法院管辖权
3。对管辖权的回应,即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对答辩状作出回应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而产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之间实际联系的原则。如果诉讼与我院所在地之间存在某种实际联系,我院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在不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前提下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权的一般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如果上述法律或条约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参与国际惯例和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惯例来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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