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一、域名侵权的主要类型
域名侵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1.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在域名侵权领域是指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将相关权利人的商标、商号、版权、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域名的不法行为。恶意抢注主要包括抢注在先权利和域名阻碍两种形式。
2.域名变造
域名变造,是指侵权人通过对知名域名或商标进行一定的修改变化,并将变造域名进行注册、使用,已达到混淆视听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域名变造往往利用所仿造商业标识的高商誉,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3.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规定以企图剥夺已注册域名的行为。比较典型的就是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向合法的域名注册人抢夺其认为有价值的域名或是将他人已注册的富有独创性和高知名度的域名恶意抢注为自己的商标。
二、域名侵权的构成条件
域名侵权的构成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可能侵权人的域名与相关权利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可能侵权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可能侵权人的域名主要用于商业性使用或属于非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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