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些也被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在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制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他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有专门规定。中国是最后一个,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严格来说,涉外民事诉讼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全称应为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这一特殊规定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以及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起,构成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由此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当复杂和严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有管辖权;交货期和期限;财产保全;涉外民事案件的送达取证、相互承认、执行判决、仲裁等司法协助活动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对涉外民事诉讼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定》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精神。
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立法体例不同。从立法角度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单独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二是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章节中对涉外民事诉讼作出专门规定;三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版和专章,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作出集中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第三种立法体例,将涉外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第一部分单独规定。这种立法方式不仅便于当事人掌握和遵循,也便于法院处理案件。它已成为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立法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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