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国际条约规定方式、外交途径、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邮寄送达、业务代办人送达等,也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收悉方式。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时,可采用公告送达。对于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送达。对于无住所的当事人,可采用上述方式送达,或公告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共有七种,包括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以及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对于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送达。而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上述方式进行送达,包括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以及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如果以上方式无法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共有七种,包括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法律允许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对于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送达;对于在国内无住所的当事人,可采用上述方式送达,包括委托代理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若无法采用上述方式,可进行公告送达。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满之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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