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外,还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除应遵循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有两项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它是处理国际关系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它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他国进行行政诉讼提供了可靠保障。应当指出的是,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适用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法律上实体权利是否同等取决于实体法的具体规定。
(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其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同样的限制。主权国家在处理相互之间的有关事务时,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对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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