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如何适用
时间:2023-06-05 21:23:22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涉外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如何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的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法院地法原则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外,《民营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有所规定。

3.船旗国法原则

《海商法》第273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的国籍相同说明碰撞事件与他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船旗国的法律很合适。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三、涉外管辖权异议请求需要在何时提出

涉外管辖权异议请求需要在辩状期间提出,具体的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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