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本行业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材料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模、范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新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在线填写注册表单,并进行申报材料登记。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窗口或寄送送达。
5.现场或邮寄领取准予或不准的批复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者更正。
3.审查
受理后,新丰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
对通过审查的申请,综合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新丰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自全部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
对已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实施许可的除外)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或《交通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并通过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告。
6.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丰县新城二街1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2005年)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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