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
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例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
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费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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