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33:48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有相应的设施、设备;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4)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5)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6)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7)有特许经营协议;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收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内容须真实、完整、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台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台山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公共汽车经营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台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公共汽车经营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洪湖路1号

五、办理时限

1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2005年)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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