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程序:档案转移是一种组织对组织的行为,严禁以私人名义提取和保管人事档案,档案转出时须先结清托管服务费。
非单位代理人员提取档案:
1、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
2、凭存档合同,调档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我中心调档。
3、工作人员查询档案。
4、登记和转移档案。
单位代理人员提取档案:
1、持委托单位同意调出档案证明。
2、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
个人档案被单位销毁要怎么办
个人档案被单位销毁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单位要协助去解决新的,补办,单位要负主要职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一旦丢失,往往只能补开就业关系证明,过去档案里存放的一些历史材料,包括奖励、处分和职称评定等原始材料已经无法补办。由此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可以起诉至法院,赔偿损失。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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