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3-26 16:03:49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设置众多登记机关的优点就是各登记机关熟悉各自所登记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分别登记制的弊端更大,登记规则不统一、当事人查询困难、登记系统重复建设而增加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等,大大降低了公示登记的效果。

一、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等都可能成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

从产业领域看,租赁涉足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电站、高速公路、水利设施;资源开发领域,如石油、天然气;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如IT产业;通信领域,如电信等;第一产业,如农业、林业等。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一)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二)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三)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四)取回权。

(五)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七)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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