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过错性解约
过错性解约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劳动者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性解约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过错性解约的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条款,或者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数额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数额,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工资支付规定》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等。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标准和交纳方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履行代扣代缴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或者不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进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果违反该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有的单位规定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每天工作10小时、单位有权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等内容,类似于这种规定都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的该规章制度已经实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实际执行,没有实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往往会伴随其他违法情况的存在。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把合同无效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就谈不上解除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用履行解除手续。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对劳动者来说仍然是具有保护意义的。根据该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违章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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