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
时间:2023-05-31 20:39:19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

严某是某城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企业经营效益良好。雇员的工资和奖金按月发放。1998年,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量锐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职工工资无法按月结算。因此,经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企业财务部门以企业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发放借据。闫某的借据上写着:某外资企业1998年4月欠闫某工资及奖金1500元,明年1月付清。1998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9张这样的借条。2009年1月,闫某等人拿借条到企业财务部门取现金,但财务部门只给员工发放了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严某等人不服,将“欠条”告上法庭。法院拒绝受理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企业领导对严某等人说:“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只有60天。4月至10月的工资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期限。你不应该再起诉了。当公司的经营状况好转时,你会拿到工资。“颜不知道该怎么办?本次劳动争议未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严某等人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要求企业支付1998年4月至10月的工资和奖金。首先,闫某等人与企业之间“工资欠条”无法兑现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在本案中,严某与他人和企业之间的纠纷虽然表现为借据不能兑现的形式,但严某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般的债务关系。“欠薪”纠纷实质上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拖欠工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因此,严某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本案不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就本案而言,虽然严某的工资和奖金从1998年4月起就无法按月领取,但企业向严某开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于1999年1月付清。因此,1999年1月前,严某并不知道自己的工资领取权受到侵犯。在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日期”应指闫某要求企业兑现“工资欠条”但被拒绝的日期。自该日起60日内,严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1998年4月至10月的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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