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认定邓某系青岛市居民,工资关系在宁波,但其在青岛签订并履行了合同。基于方便职工的原则,邓某可以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因此,宁波某机械制造企业的管辖异议申请被驳回
[提示]这种情况在青岛的外地单位经常发生。虽然劳动者与外企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住所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青岛。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往往无法在其他地方申请仲裁。在本案中,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劳办发〔1995〕209号)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争议企业与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同一管辖区域的,争议由职工双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受损害的原则,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管辖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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