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因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对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未支付加班费发生纠纷一案,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8月10日进入北京某公司某工厂(被申请人前身)工作并担任经理,月工资4500元,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被申请人正式成立,北京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控股股东。依据以上事实,我与被申请人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为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我累计加班150天,被申请人应为我支付加班费。要求被申请人为我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00元、支付加班费48300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5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按时出庭参与诉讼,提出有利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代理意见。
因与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某公司提出答辩如下:
一、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某公司成立日期是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司只有依法成立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所以说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的任何行为,都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申请人2007年4月24日所填北京某公司员工求职履历表、申请人与北京某公司在2007年7月21日所签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9日止)证实2008年8月9日前申请人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申请人有什么要求可以向北京某公司去主张。
二、申请人与某某的谈话录音证实是由于申请人的个人原因辞职,不符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条件。他人的加班申请单证实加班要经过申请批准程序,申请人从没加过班,也没履行过这方面的手续。工资表由申请人制作,临时工及普通员工加班是有加班费的,而管理人员没有加班费这一项,岗位津贴比较高,申请人的岗位津贴就1800元/月,工资构成也不一样,申请人仲裁申请中要求加班费没有道理,退一步讲,即使有加班没有领到加班费,也是申请人的工作失职造成,应有申请人承担这种不利后果。申请人工作职责就包括负责员工的招聘、录用、离职以及各种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作,不签劳动合同是由申请人的工作失职造成,或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恶意欺诈造成,其后果应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在裁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招用的职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没有与申请人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且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及加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现裁决如下:
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768元,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39天共23800元。
二、申请人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后,今后与被申请人不再有任何纠葛。
注:本案申请人申请仲裁时,提供了几份盖有被申请人公章的证据,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一部分请求。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减少了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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