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范围包括工作时间、休假、社保、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争议,以及劳动合同、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以及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等的聘用合同争议。此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劳动仲裁范围包括:
1.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包括:
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仲裁范围广泛,涵盖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以及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仲裁受理范围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军队文职人员等相关争议。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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