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分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4点。仲裁协议必须包含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等内容。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有两种方式: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
(2)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例如有关仲裁的特别协议,往来函电,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4点。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仲裁协议中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如,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选定及效力分析
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选定及效力分析
仲裁协议是民事纠纷解决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通过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解决。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选定及效力是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等。在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选定应当明确具体,且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如果仲裁机构选定不当,可能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性。
仲裁机构的效力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受到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选定的影响。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仲裁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如果仲裁机构选定不当,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
因此,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选定及效力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在仲裁协议的起草过程中,应当仔细考虑仲裁机构的选定及效力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仲裁协议是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其目的是通过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解决。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仲裁机构的选定及效力,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且在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选定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定程序。仲裁机构的效力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受到仲裁机构选定的影响。因此,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的选定及效力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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