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愿意将其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的法律文件。
《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仲裁协义具有自愿性。这种自愿性指的是,纠纷发生以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能强迫。
(2)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现。仲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涉及到当事人能否申请仲裁以及仲裁机构能否受理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具体来讲,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双方就案件的仲裁问题形成独立的协议;另一种是就有关纠纷的仲裁问题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即以合同的条款形式表现。
(3)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仲裁协I义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不受当事人所发生争议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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