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东中行指辖字第1号
原告王某安,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垦利县永安镇四河村。
被告垦利县公安局。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商某。
王某安诉垦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予以立案。后垦利县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其审理有不便之处,遂报请我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案情的特殊性,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宋某业
审判员焦某
代理审判员张某丽
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翁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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