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3-04-30 16:41:20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产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现场领取免费的、制式申请书即可。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由各区县分编。各区县登记部门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区县简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的,单独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

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6、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楼(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部位及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建筑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总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填在括号里。如地上6层,地下2层填6(-2);

(5)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6)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7)套内建筑面积:填套内建筑平方米数;

(8)平房间数:按自然间填写;

(9)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10)房屋使用用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级分类28项填写。申请人可按房屋登记表中使用用途填写。

7、成交总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总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8、单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9、汇率: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

10、契税额:填写缴纳契税总额。

11、契税单据号: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

12、购房时间: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13、申请人情况:

(1)名称或姓名:买房人(受让人)、代理人:填买房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买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卖房人(转让人)、代理人: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卖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2)性质(买房人):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行政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行政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行政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3)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4)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名称;

(5)证件号码: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编号;

(6)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7)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14、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15、申请日期:由申请人按申请的当天日期填写。

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办理条件

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权属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登记业务指南和咨询、不动产单元配号、登记申请表及样本并指导填写。

2、受理

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询问申请人,扫描、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意见。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中缺少必要的“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限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

3、审核

1)初审: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登记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复审/核定: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对提交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以及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对需要实地查看的开展实地查看或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核定意见。

4、登簿

1)登簿:根据收件资料和审核意见,对需登记入簿的相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根据登记业务分配证书、证明编号,查验登簿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确认登簿;

2)缮证: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粘贴图件,加盖不动产登记转用章,记录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使用情况,移交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

3)缴费: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登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缴费事项;

4)发证:查验申请人的《登记受理告知单》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申请人和经办人填写领证记录表,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资料整理移交;

5)归档: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登记簿册、申请审核表、提交资料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补建目录、校对、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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