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3-03-09 21:20:21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成都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实施统一登记后,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登记,可前往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分中心、城南分中心两个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目前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网站正在加紧建设,待完成建设后,将进一步实现网上申请、查询等相关业务办理,方便群众办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规定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农业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我市将另行通告。

2.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企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具体登记类型需要的申请资料,请前往办事大厅查看办事指南或致电028-86245281,62370760进行咨询。

3.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哪些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优化了大厅布置。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分中心AB区一楼大厅设置总咨询台,安排工作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咨询引导服务。在大厅各醒目位置设置指示牌,方便群众在大厅内有序办事。

二是优化窗口设置。将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窗口进行整合安排,申请人只需到一个窗口一次性申请即可。

三是增加权籍调查、数据关联窗口。对于房地数据未关联的情形,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大厅增设了权籍调查、数据关联窗口,办事群众不必再到其他地方申请权籍调查。

四是优化办事流程。在申请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可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先在申请表、询问表、委托书上签字,然后由一人(被委托人)在场等候办理,无需多人等候。

五是建立上门服务机制。针对行动不便无法到场的老年人或残疾人在申请登记时,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预约申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派出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

4.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商品房,应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市民,若不进行房屋买卖,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未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及时办理土地证的市民,不必担心影响未来的房产交易。卖房时,买卖双方可持原房产证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申请办理(有权属纠纷的除外),办理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给买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5.个人二手房买卖后取得房产证,但土地证尚未过户的,是否需要先办理土地过户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需要。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该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权属纠纷的除外)。

6.政策性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若土地性质为划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果涉及房屋买卖,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如果是因姓名、门牌号变更等原因申请变更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维持划拨(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以自愿补办出让手续)。

7.哪些不动产登记类型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4、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商业、办公用房,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登记机构直接办理;

(二)申请人申请变更、更正、转移登记的,待申请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收入后办理。

10.宗地开发建设前已设定抵押登记,在宗地开发建设后,如何办理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由登记机构继续办理,其中:

1、宗地已设定抵押登记,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2、地上建筑物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抵押登记范围不包含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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