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坠物责任人难以确定处理方法为:
高空坠物难以确定责任人的,作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院会利用举证责任制度对可能进行高空坠物的人来进行相应的审判然后做出相应的结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确定的侵权人,高空坠物无法确定责任人可以由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现实中要求全部使用建筑物的人承担补偿责任,通常会遭受谩骂与骚扰,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执行难度大,加上先行该法规争议较大,所以在处理该问题的时候建议能找个高空抛物伤人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商量下该如何应对。
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举证不能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只有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的情形。过错认定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无须提供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据,而由加害人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加害人须提出其不承担责任的无过错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即指定其有过错,并因而承担民事责任。
一、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不同
1、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2、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3、“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区别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责任当然应属于行为责任属于高空抛物;如果物件是在没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况下致人损害,通常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这种情况就属于物的责任属于高空坠物。
二、发现高空坠物如何报警?
如果“高空坠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公安机关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应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因大风、暴雨等自然天气导致高空坠物使投保人利益受损的,若投保人的物品和投保人都在现场,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员会赶到现场确认。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程序要求坠落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投保人的损失;若坠物无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高空坠物事发后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警方报案,若找不到责任方,则由保险公司来处理。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定损”。比如一般车主一定要购买车损险才能进行“高空坠物”索赔。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