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及理论界扩张检察权、借鉴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例、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大声疾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从司法实践进入了理论设计与制度设计的层面。然而,从理论上进行深层次分析后可以看出,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我国现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本质要求而不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由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检察权性质
诉权的社会化是20世纪诉权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为此,公益诉讼在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较为发达的现代法治国家自然也就不是一个什么新鲜的论题。然而,对于当下正处在转型中的中国司法而言,以公益维护为目的的公益诉讼这一有别于私益维护的颇具社会性与公共性的新型诉讼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我国目前还尚无有关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立法,但自1997年公诉,以起诉的方式实现对刑事法律关系的监督,则同样也可以代表国家对破坏民事法律秩序,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从这一认识出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职能还是有其必要性的。这是广义的监督权说。此时,从这一侧面来审视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构,检察机关实际上处于了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必然使得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难以继续保持民事诉讼结构应有的平衡对称状况。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仍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者的状况下,如果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必然导致由此而提起的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因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原告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而背离民事诉讼结构的正常规律,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状态。
三、简短的结语
不容置疑,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并且民事诉讼法又严格限制原告起诉资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确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产生了很强烈的社会效应。然而,如果从理论上进行深层次分析,则必然看出,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我国现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本质要求而不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由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出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注释:
[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研究”课题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与方式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4(2):127-132.
[2]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958.
[3]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J].比较法研究,2003(2):68-74.
[4]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刘俊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7.
[5][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沈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63-68.
[6]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J].政治与法律,2003(5):117-122.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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