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授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举报人可获得保密举报信息、保护合法权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授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赋予举报权。《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等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获得经济利益。
行政机关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应当由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提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下级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下级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不得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为行政机关授权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授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保密相关信息。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获得经济利益。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下级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不得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为行政机关授权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