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本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工伤死亡待遇;
5、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贴和养老金待遇。
广东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规定
广东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规定是: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照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尚未满1个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较为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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