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在工伤治疗期间,包括住院期和出院后休养期,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在事故伤害前正常工作期间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十二个月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定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以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项目名称: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类别:行政确认管辖范围:市本级统筹企业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1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第27条规定:“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第4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申报材料: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程序:1.停工留薪期申报:企业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工伤认定申请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材料完整的当日办结。3.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12个月,仍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由企业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4.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工伤认定申请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承办部门: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18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楼保险科)审查方式:停工留薪期书面审查;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组织专家鉴定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刘复民、刘永宏、孙殿君、张洪江办公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18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楼保险科)。联系电话:0313-2180275负责人:王库联系电话:0313-2180275办结时限:停工留薪期确认,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收费标准:停工留薪期确认不收费;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每人次收600元。公开范围:在企业内部公开公开形式:企业公开栏公开时间:依申请时间公开服务承诺: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办结,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相对人申诉途径:对办理结果有意见的,可向省、市主管领导反映或纪检监督部门举报。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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