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需要的手续
1、办理:申请人提出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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