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13 15:03:31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自2013年12月11日试行)

第三条自治区民政厅是全区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成立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区性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地级市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县(区)级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属于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可以免去注册资金。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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