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环节:申请人提出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三、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时间
021-962200(24小时);021-63232223(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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