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行使权利还应具备四个条件
时间:2023-04-01 18:00:25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债权人已为通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宽限期未作约定的,在留置权产生之后,留置权人应当将已经留置其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将有可能归于消灭。

3、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一、留置权有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依法履行双方之间的到期的合同债务,而债权人合法的留置债务人财物的一种权利。留置权成立之后,留置权人依法会享受留置物的占有权、孳息收取权,在超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变卖留置财物之后,留置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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