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如下: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时间和起因不同。违约责任是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一方在缔约过错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方的信赖利益因此遭受损失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一般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违约的才需要承担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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